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7民初1100号

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与赵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赵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100号

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静,女,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赫章县。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诉赵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松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