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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保152号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屈某一、胡某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某一,胡某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保152号

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青阳中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屈某一

被

申请人:胡某一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屈某一、胡某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屈某一、胡某一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屈某一、胡某一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卫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晶打印责任人:XX校对责任人:黄卫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