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920号
原告:洪聪哲,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锋,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举,男,1990年1月8日出生。
原告洪聪哲与被告张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洪聪哲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聪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洪聪哲撤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原告洪聪哲已预交),由原告洪聪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时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