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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民初1051号

原告任凤军诉被告张义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凤军,张义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1051号原告任凤军。被告张义榜。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凤军诉被告张义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前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