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3969号
原告:高新东,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汪本培,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东与被告汪本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东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已归还其部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新东负担。
审判员 余莉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小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