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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刑初403号

楚素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楚素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刑初403号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住所地:禹州市禹王大道。负责人张凤涛,系该行行长。被告人楚素娟,女,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禹州市。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以被告人楚素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长葛市公安局控告,长葛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5日作出长公不受[2017]278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以被告人楚素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以被告人楚素娟已支付执行款121580元,双方已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王明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培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