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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917号

德州方正商贸有限公司与禹城金球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州方正商贸有限公司,禹城金球华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917号

申请人:德州方正商贸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禹城金球华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方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禹城金球华地置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房产及到期债权,申请人以保单号为P2DM20173714000000022XX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禹城金球华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房产及到期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东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