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5执98-1号

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北金鹏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金鹏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98-1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龙某。被执行人湖北金鹏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卢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谷人社监理(2016)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金鹏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现在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5行审1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斌

人民陪审员  熊汉福

人民陪审员  吴菁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