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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9号之一

唐小军申请执行李军、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小军,李军,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小军,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汤绍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小军依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绵民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军、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7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绵民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唐小军债权金额27000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金额96650元,未执行金额173350元及利息。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军、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烈

审判员 余致金

审判员 张 奕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武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