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005号
原告:伍琚,男,汉族,1958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
委托代理人:朱理忠、朱振荣,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李超国(曾用名李钊国),男,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琚诉李超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琚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伍琚负担。
审判员 林伟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丘 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