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764号
原告:河南省卓特立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东海路东侧(深圳)电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付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阳佳吉快运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棘针庄东侧门面房)。代表人:付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上海市青浦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河南省卓特立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佳吉快运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河南省卓特立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卓特立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卓特立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原告河南省卓特立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