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2728号
原告:王文龙,男,汉族,住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风臣,男,汉族,住解放区。
被告:靳增力,男,汉族,住山阳区。
被告:张礼记,男,汉族,住山阳区。
原告王文龙与被告申风臣、靳增力、张礼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王文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龙撤诉。本案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为682.5元,由原告负担。���判长樊媛媛
审 判 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亚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