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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410号

杨小五、马金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小五,马金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10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五,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

被执行人:马金胜,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五与被执行人马金胜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过付款25663元,收取执行费475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薛厚忠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成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