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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财保32号

周秀丽、钟金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秀丽,钟金平,吴国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财保32号

申请人:周秀丽,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

申请人:钟金平,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

申请人:吴国珍,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申请人周秀丽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金平、吴国珍共同共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55号万景城3#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号:××)价值65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钱菡以其名下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鲢鱼巷玉环雅阁小区1幢1单元4层401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秀丽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钟金平、吴国珍共同共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55号万景城3#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号:××)价值65万元,期限为三年。

二、将担保人钱菡名下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鲢鱼巷玉环雅阁小区1幢1单元4层401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周秀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  孙丽霞

审判员  胡虹霞

审判员  林更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曼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