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24号
原告:费世友,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向阳南路燃气站对面)。
被告:翟青山,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费世友与被告翟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费世友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翟青山名下16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费世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翟青山名下价值16万元财产;
二、查封本案担保人金培培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江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