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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224号

费世友与翟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费世友,翟青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24号

原告:费世友,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向阳南路燃气站对面)。

被告:翟青山,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费世友与被告翟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费世友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翟青山名下16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费世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翟青山名下价值16万元财产;

二、查封本案担保人金培培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江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