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018号
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东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61355905K。
法定代表人:刘天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郑密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9190234J。
被告:杨青岗,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杨青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杨青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1367元,由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虹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