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1民初3820号

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与天津市热电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天津市热电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820号

原告: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新福方里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辛必鸣,职务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旭博,女,该站干部。

被告:天津市热电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74号102、103、104、105号。

原告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与被告天津市热电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和平区高层楼房房管站撤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振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文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