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860号
原告:雷铁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罡。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铁军与被告吉林省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后,仍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玉芝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