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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300号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张文敏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敏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300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文敏,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与张文敏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张文敏尚欠罚金48 982.9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强

审 判 员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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