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红都路18号。被执行人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38号2层21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关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1730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