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周宝仁,男,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鲍安杰,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宝仁、鲍安杰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除被冻结的工资外,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82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现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孝民
审判员 孔 岩
审判员 罗晓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