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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5948号

范利斯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利斯,北京盖勒克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948号

申请执行人:范利斯,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沈阳市浑南区。

被执行人:北京盖勒克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朱房路16号院1号楼(配套公建)房三层334室。法定代表人李秀春。本院在执行范利斯与北京盖勒克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已经轮候查封北京盖勒克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xxx室和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xxx室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已经查封北京盖勒克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24台,正在处置中;待以上财产处置后,与已经扣划存款13889元一并分配发还,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