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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557号

唐丽丽、青岛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丽丽,青岛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唐丽丽,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毛德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丽丽与被执行人青岛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9322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9322号民事判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立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