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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400号

黄建兵、吕艳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建兵,吕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黄建兵,男,生于1971年2月6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吕艳平,女,生于1978年9月23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黄建兵与被执行人吕艳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口社区更生路82号东4楼房屋所有权属黄建兵,黄建兵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亚州二○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