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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001号

王心正与武汉国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心正,武汉国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晨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001号

原告:王心正,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军,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宇,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国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619号。

法定代表人:陶刚。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该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晨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拦江中路西区特3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奋飞,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心正与被告武汉国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晨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王心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心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心正撤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计349元,由原告王心正负担。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