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5行审112号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海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海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5行审112号

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

被执行人:郭海刚,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郭海刚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郭海刚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审 判 长  崔凌志

审 判 员  周伊韬

人民陪审员  李忠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