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380号
申请人:张勋托,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
申请人:齐梅宽,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
申请人:查东华,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申请人张勋托诉被申请人齐梅宽、查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勋托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17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齐梅宽、查东华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张勋托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勋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7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齐梅宽、查东华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雁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韵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