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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86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与裴丽萍、易法平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裴丽萍,易法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86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以下简称松滋邮储银行),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75号。代表人:张农军,松滋邮储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剑红,松滋邮储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军,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丽萍,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洈水镇中央天城。

被告:易法平,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原告松滋邮储银行与被告裴丽萍、易法平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松滋邮储银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裴丽萍、易法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滋邮储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滋邮储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松滋邮储银行负担。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