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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7号

史殿登与张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殿登,张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7号申请执行人史殿登。被执行人张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05)同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柱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凤海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振龙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