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1民初10号
原告:唐敏,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廷元,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敏与被告魏廷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敏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敏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唐敏负担。
审 判 长 唐永红
审 判 员 李秀英
人民陪审员 张 启 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小 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