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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4220号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岩、李高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岩,李高为,候峰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220号

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岩,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李高为,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候峰至,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岩、李高为、候峰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岩、李高为、候峰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岩、李高为、候峰至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岩、李高为、候峰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3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