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85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州市洲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陈庄村新联三组。
法定代表人:林晓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广东登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刘章虎,男,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爱军,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金小红,男,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周岳,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春生,男,汉族,1966年1月23日出生,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黄凯峰,男,汉族,1987年4月18日出生,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XX明,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泰兴市。再审申请人泰州市洲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章虎、张爱军、金小红、周岳、陈春生、黄凯峰,原审被告XX明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曲民初字第0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泰州市洲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冒金山
审判员 孟玉祥
审判员 沈大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