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725号
原告:陈晓丹,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震,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晓丹与被告刘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陈晓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晓丹负担。
审判员 武丽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车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