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0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
被告:孙玉财,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王福成,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村。
被告:戴喜富,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王朝全,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诉被告孙玉财、王福成、戴喜富、王朝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13.37元,减半收取计706.6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汪彦昆
审 判 员 周丽靖
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