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542号原告柳建辉,男,汉族,1987年1月1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宝龙,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柳建辉与被告王宝龙欠款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允原告柳建辉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建辉负担。
审判员 刘慧颖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颜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