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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22号

张岩岩与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岩岩,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22号申请执行人张岩岩,女,1989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公主岭市实验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381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有资金不能满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要求,正在报请市政府予以拨款救助。被执行人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宽限时间后,向本院请求给予宽限时间。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洪军

审 判 员  佟晓东

代理

审判员  赵大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清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