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财保48号
申请人:李仁福,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王英武,男,汉族,1968年1月5日生,个体。申请人李仁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英武所有的位于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六委翰林嘉园二期的房屋。申请人李仁福提供辛延华所有的位于城子河区中心办城子河矿职工综合住宅楼6号一层3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英武所有的位于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六委翰林嘉园二期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查封担保人辛延华所有的位于城子河区中心办城子河矿职工综合住宅楼6号一层3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在起诉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必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