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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初520号

陈各元与罗友刚、罗高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陈各元,罗友刚,罗高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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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520号

原告:陈各元,男,1960年2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龙里县。

被告:罗友刚,男,贵州省龙里县人,务农,住龙里县。

被告:罗高祥,男,1947年10月1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龙里县。

原告陈各元与被告罗友刚、罗高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陈各元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陈各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各元承担。

审判员  吴贤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