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520号
原告:陈各元,男,1960年2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龙里县。
被告:罗友刚,男,贵州省龙里县人,务农,住龙里县。
被告:罗高祥,男,1947年10月1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龙里县。
原告陈各元与被告罗友刚、罗高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陈各元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陈各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各元承担。
审判员 吴贤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