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住所地,西安市户县草堂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7262913964。负责人邵忠强,该超市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宝塔西北角隆发购物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735366660J。法定代表人张进学,该公司总经理。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诉陕西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陕民终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户县人人家超级市场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铭秦
审判员 田智会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