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740号
原告:陈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昭,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诉被告邓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对被告邓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陈超承担。
审判员 方群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