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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740号

陈超与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超,邓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740号

原告:陈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昭,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诉被告邓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对被告邓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陈超承担。

审判员  方群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