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33号
原告: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地址:西昌市下顺城街*号。
法定代表人:曹力生,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桀,男,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凉平,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陆满清,男,汉族,1940年12月19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
原告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诉被告陆满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吴 蓉
审 判 员 马晓方
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