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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2610号

原告广元市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樊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元市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樊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2610号

原告:广元市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蜀门北路一段392号。

法定代表人:肖心良,经理。

被告:樊龙,男,生于1976年8月2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

原告广元市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樊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广元市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元市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计428元,由广元市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明先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申妍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