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086号
原告:舒世海,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王敏,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创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2幢3-2.
法定代表人:卓国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世海诉被告王敏、重庆创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世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世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世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舒世海负担。
审 判 长 蒋小清
人民陪审员 龚正珉
人民陪审员 杨光禄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