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297号
原告:宋永峰,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
被告:彭文海,男,48岁,汉族,住枣阳市。
原告宋永峰与被告彭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宋永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永峰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永峰负担。
审判员 沈黎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庞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