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429号
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黄河路与庐山路交汇处顺天三期东屏小区3幢营16号、营17号、营18号。
法定代表人:黄行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宜健,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李贵顺,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李小蓉,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黄光勇,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贵顺、被告李小蓉、被告黄光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李贵顺已制定还款计划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西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恺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