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苗虎,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
被执行人:王文贵,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联盟村。本院在执行苗虎申请执行王文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苗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小东
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
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涣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