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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377号

苗虎申请执行王文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虎,王文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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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苗虎,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

被执行人:王文贵,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联盟村。本院在执行苗虎申请执行王文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苗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小东

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

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涣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