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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执11号

黄能文、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能文,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11号

申请执行人:黄能文,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能文与被执行人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能文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向金融机构借款时,其名下位于洛江区万安十八坎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洛国用(2012)第143、144号)已提供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并被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目前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正依照法定程序对所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另经本院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待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所查封的财产强制执行变现处置时一并处理。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周伟灵执行员  吴东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明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