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365号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湘银小区世纪花园30-31栋1601室。法定代表人贺亦红,该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曾辉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冯夫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夫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小玲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 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