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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1113号

徐三贞与谌湛尠、张云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徐三贞,谌湛尠,张云珍,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113号

原告:徐三贞,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胡大龙,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谌湛尠,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张云珍,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第三人:王磊(曾用名王垒),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三贞与被告谌湛尠、张云珍、第三人王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徐三贞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三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三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币1150元,由原告徐三贞负担。

审 判 长  张圣来

审 判 员  孙慈亭

代理

审判员  刘强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颜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