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4执62号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分社申请执行肖业虎、冉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分社,肖业虎,冉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分社,住所地:安县宝林镇。负责人刘强,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肖业虎,男,生于1973年6月4日,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宝林镇印盒村。

被执行人:冉秀英,女,生于1977年2月10日,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宝林镇印盒村。本院在执行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分社申请执行肖业虎、冉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分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小东

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

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涣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