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分社,住所地:安县宝林镇。负责人刘强,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肖业虎,男,生于1973年6月4日,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宝林镇印盒村。
被执行人:冉秀英,女,生于1977年2月10日,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宝林镇印盒村。本院在执行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分社申请执行肖业虎、冉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分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小东
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
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涣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